急求《辽劳社发[2001]79》号 全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20:49:57
急求《辽劳社发[2001]79》号 全文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厅关于做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1]7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保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依法履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和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适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1]79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1]2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续关系的基本程序
1、要及时掌握企业参保人数和缴费人数的增减变动情况。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向有关部门了解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数量及其相关信息,从而掌握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的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并依此作为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费人员的基础信息。
2、用人单位与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须在5日内将情况报告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领取《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见附件)。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已核准的职工原参保信息打印,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签章后,由用人单位代发给职工本人。
3、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凭《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和《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手续。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需跨统筹地区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另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二、接续关系的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为其足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单位应缴部分和为职工个人代扣代缴部分。凡所在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补缴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一次性补齐的,经认定后,单位欠缴部分由用人单位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社